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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印发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重庆农机鉴定站 本站发布时间:2025年04月18日 收藏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4月15日

   

  重庆市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3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力推进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加快我市农业机械结构优化,制定本方案。

  一、报废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报废补贴范围

  在《通知》规定的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植保无人机、机动喷雾(粉)机、联合收割机(含粮棉油糖等作物联合收割所用机械)、机动脱粒机、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铡草机、饲料(草)粉碎机等15类机具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旋耕机、微型耕耘机(微耕机)、田园管理机、枝条切碎机、专用割台、秸秆粉碎还田机、碾米机、田间搬运机、果蔬干燥机、打(压)捆机、打捆包膜机、增氧机等12类机具,纳入我市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后续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工作部署,适时按程序调整补贴机具种类。

  三、农机报废条件

  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提供我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补贴的报废农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二是预计大修费用大于同类新产品价格50%的;三是达到或超过报废年限的,其中,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喷雾(粉)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小于等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0年、配套电机功率大于18kW的饲料(草)粉碎机报废年限为12年,铡草机的报废年限为10年,机动脱粒机的报废年限为8年;四是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五是国家明令淘汰的。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补贴与更新补贴两部分构成。

  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附件1)。其中,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抛秧机等并购置同种类新机的,补贴标准提高50%。报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要以本年度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报废农机具应符合相应机型类别特征和参数要求。机具参数难以确认,但符合该种类机型最低类别要求的,参照最低类别标准补贴。

  按照应报废尽报废原则,补贴资金按规定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中列支,更新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直接认定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也可以在其他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或合作社中选择确定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后,应当与企业签订拆解承诺书(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将回收点延伸到乡镇。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及信息安全等相关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

  六、操作程序

  (一)回收确认。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拆解企业授权的回收网点,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应当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记录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在《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附件3,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盖章确认。报废机具残值由农机回收单位与机主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共同协商确定。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需凭《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补贴申请。机主凭《确认表》、机主身份证照、机具身份信息图片(铭牌或其他能证明机具身份信息的资料)、人机合影(机具需主要部件完整)到报废机具回收拆解企业或回收网点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报废补贴申请,签署农业机械来历承诺书(附件4),录入补贴申请信息。需以购置同种类新设备为前提的,还需提供购机发票并录入新设备生产厂家及出厂编号、机具图片等信息。乡镇(街道)在录入补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信息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兑现补贴。乡镇完成公示结束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整理补贴申请信息并核对“一卡通”兑付信息,原则上每周向市农机总站提交补贴申请信息和核对后的“一卡通”兑付信息。市农机总站收到区县提交的信息后,负责兑付补贴资金。年度内,个人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5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报废补贴机具总和不得超过30台;此外,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在上述要求内设置个人和组织年度内申请报废补贴的农机数量上限。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五)报废拆解。乡镇(街道)核验通过后,报废农机回收点应及时将报废机具及《确认表》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回收拆解企业应定期对回收的报废农机具进行拆解,建立档案并上传报废农机信息,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档案应包括铭牌或其他能体现农机身份的有关资料,保存期不少于3年。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区县申请的报废农机拆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每台报废农机完成报废拆解,不得再次流入市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部

  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扩大公众知晓度,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力量。

  (二)提高服务质效。各区县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和回收点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提升补贴资金兑付效率。

  (三)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严格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

  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或其授权回收点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按超长期特别国债相关规定执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0〕75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24〕129号)同步废止。

  政策咨询:023-67909982

  系统支持:0351-2357509

   

  附件:1.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2.报废农机回收拆解经营活动承诺书(供参考)

        3.重庆市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

        4.重庆市报废农机来历承诺书

        5.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办理流程

      附件下载

重庆市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机型 类别 报废补贴额(元) 以更新为前提报废补贴额(元)
拖拉机 功率<20马力 1500 /
拖拉机 20马力≤功率≤50马力 3800 /
拖拉机 50马力<功率≤80马力 7860 /
拖拉机 80马力<功率≤100马力 10840 /
拖拉机 100马力<功率≤160马力 13140 /
拖拉机 功率>160马力 18000 /
旋耕机 单轴;1m≤耕幅<1.5m 200 /
旋耕机 单轴;1.5m≤耕幅<2m 430 /
旋耕机 单轴;2m≤耕幅<2.5m 730 /
旋耕机 单轴;耕幅≥2.5m 910 /
旋耕机 双轴;1m≤耕幅<1.5m 280 /
旋耕机 双轴;1.5m≤耕幅<2m 480 /
旋耕机 双轴;2m≤耕幅<2.5m 930 /
旋耕机 双轴;耕幅≥2.5m 1120 /
旋耕机 履带自走式;1m≤耕幅<1.2m; 1000 /
旋耕机 履带自走式;1.2m≤耕幅<2m; 3380 /
旋耕机 履带自走式;耕幅≥2m; 6100 /
微型耕耘机(微耕机) 汽油微耕机 300 /
微型耕耘机(微耕机) 柴油微耕机 400 /
播种机 悬挂式,4行及以上 600 900
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2行 740 1110
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4行 1740 2610
水稻插秧机 手扶步进式,6行及以上 2170 3255
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4、5行 5400 8100
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6、7行 9930 14895
水稻插秧机 四轮乘坐式,8行及以上 12500 18750
水稻抛秧机 四轮乘坐式;7-12行 6080 9120
水稻抛秧机 四轮乘坐式;13行及以上 8930 13395
田园管理机 汽油田园管理机(包含中耕机) 300 /
田园管理机 柴油田园管理机(包含中耕机) 400 /
植保无人机 10—20L;多旋翼 / 2850
植保无人机 20—30L;多旋翼 / 4200
植保无人机 30—50L;多旋翼 / 5700
植保无人机 50L及以上;多旋翼 / 6780
植保无人机 15L—25L;单旋翼 / 4200
植保无人机 25L及以上;单旋翼 / 5700
机动喷雾(粉)机 担架式或推车式动力喷雾机 100 /
机动喷雾(粉)机 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功率≥18马力,四轮驱动 2600 /
枝条切碎机 枝条切碎机(自带动力或配套拖拉机) 350 /
联合收割机 自走式全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 0.3kg/s≤喂入量≤0.5kg/s 1800 2700
联合收割机 0.5kg/s<喂入量≤1kg/s 3000 4500
联合收割机 1kg/s<喂入量≤3kg/s 5500 8250
联合收割机 3kg/s<喂入量≤4kg/s 7300 10950
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4kg/s 11000 16500
联合收割机 自走式半喂入谷物联合收割机 2行,功率≥12马力 4800 7200
联合收割机 3行,功率≥35马力 7200 10800
联合收割机 4行及以上,功率≥35马力 17500 26250
联合收割机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2行 7200 10800
联合收割机 3行 12500 18750
联合收割机 4行及以上 20000 30000
机动脱粒机 100 /
专用割台 玉米(杂粮)割台;3行 1000 /
专用割台 玉米(杂粮)割台;4行 1450 /
专用割台 玉米(杂粮)割台;5行及以上 1900 /
专用割台 大豆或油菜割台;1.5m≤幅宽<2.5m 460 /
专用割台 大豆或油菜割台;2.5m≤幅宽 2260 /
秸秆粉碎还田机 1m≤作业幅宽<1.5m 400 /
秸秆粉碎还田机 1.5m≤作业幅宽<2m 640 /
秸秆粉碎还田机 2m≤作业幅宽<2.5m 730 /
秸秆粉碎还田机 作业幅宽≥2.5m 94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2t≤批处理量<4t;循环式 210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4t≤批处理量<10t;循环式 568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0t≤批处理量<20t;循环式 827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20t≤批处理量<30t;循环式 1030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批处理量≥30t;循环式 1660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20t/d≤处理量<50t/d;连续式 525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50t/d≤处理量<100t/d;连续式 1080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处理量≥100t/d;连续式 2000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3t≤装载量<5t;平床式 182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装载量≥5t;平床式 339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3t≤装载量<5t;批式静态 1820 /
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5t≤装载量;批式静态 3170 /
色选机 粮食色选机;60≤总执行单元<300 4260 /
色选机 粮食色选机;300≤总执行单元<450 9300 /
色选机 粮食色选机;450≤总执行单元 12810 /
碾米机 碾米机或简易组合米机 330 /
碾米机 7.5kW及以上组合米机;具备剥壳、清选、碾米、抛光功能 2410 /
磨粉机 磨粉机(磨浆机) 110 /
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 / 1200
田间作业监测终端 / 640
田间搬运机 履带自走式 1000 /
果蔬干燥机 1m³≤有效烘干容积<5m³;厢(槽)式 470 /
果蔬干燥机 5m³≤有效烘干容积<20m³;厢(槽)式 650 /
果蔬干燥机 20m³≤有效烘干容积<40m³;厢(槽)式 1100 /
果蔬干燥机 40m³≤有效烘干容积;厢(槽)式 1550 /
果蔬干燥机 1m³≤有效烘干容积<5m³;厢(槽)式;热源装置:热泵 560 /
果蔬干燥机 5m³≤有效烘干容积<10m³;厢(槽)式;热源装置:热泵 1040 /
果蔬干燥机 10m³≤有效烘干容积<20m³;厢(槽)式;热源装置:热泵 1520 /
果蔬干燥机 20m³≤有效烘干容积<40m³;厢(槽)式;热源装置:热泵 2450 /
果蔬干燥机 40m³≤有效烘干容积;厢(槽)式;热源装置:热泵 3050 /
打(压)捆机 方捆或圆捆压捆机 790 /
打(压)捆机 方捆捡拾压捆机 2860 /
打(压)捆机 圆捆捡拾压捆机 1720 /
打(压)捆机 自动套袋方捆捡拾压捆机 4340 /
打捆包膜机 固定式;草捆直径≥0.52m;草捆长度≥0.52m;功率≥4kW 1780 /
铡草机 0.8t/h≤生产率<3t/h;含动力 100 /
铡草机 3t/h≤生产率<6t/h;含动力 230 /
铡草机 6t/h≤生产率<9t/h;含动力 350 /
铡草机 9t/h≤生产率<15t/h;含动力 550 /
铡草机 生产率≥15t/h;含动力 700 /
饲料(草)粉碎机 饲料粉碎机,含动力 100 /
饲料(草)粉碎机 揉丝机,2t/h≤生产率<15t/h,含动力 180 /
饲料(草)粉碎机 揉丝机,生产率≥15t/h,含动力 500 /
增氧机 水车式、叶轮式或涌浪式普通增氧机 210 /
增氧机 微孔曝气式增氧机 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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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地址: https://nyncw.cq.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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